10.3969/j.issn.1001-148X.2011.12.034
游离于公司法、破产法之间的债权人保护
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学术界一直在研究的论题,有种观点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当由对股东负责转为对债权人负责;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创造收益,破产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废除公司领域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使其尽快回归到专门为债权人服务的破产领域,让公司法和破产法各司其职,使股东利益和债权人的保护得到强化.
公司法、破产法、义务转换理论、股东利益、债权人保护
DF529(民法)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HB11FX008
201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9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