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148X.2006.24.033
论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性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权行使的唯一目的,是土地征收权的范围和界限.从量的方面来说,公共利益就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从质的方面来说,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及其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从立法上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但立法可以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以一定程度的具体化,通过一些制度设计来控制公共利益的人为泛化,从而有效地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立法建议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07-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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