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148X.2006.17.020
基于提单收发货人的记载谈出口方对物价权的控制
出口商为了防范收汇风险,控制货物所有权则尤为必要.物权控制除了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单据之外,主要体现在海运提单中对收、发货人的记载.当存在结汇风险时,卖方应选择海洋运输及海运提单,同时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托运人指示抬头、空白抬头或凭开证行指示抬头;托运人则一定要是卖方.而凭收货人指示抬头和"第三方提单"则可能会使出口商丧失对物权的控制.
物权控制、海运提单、收、发货人记载
F752.61(各国对外贸易)
200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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