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148X.2004.22.006
从寻租理论看股票期权制
经济学定义的寻租活动的创租主体是政府,而笔者认为企业也可作为寻租者,又可作为创租者,而股票期权制却起着双重作用,一是利用报酬机制设计进行创租行为;二是可利用其他手段进行寻租行为.上述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取决于经营者权利大小及经营者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紧密程度,从而股票期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经营者的创租动机.因此,我国在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时,应充分考虑经营者的权力对报酬的影响,否则就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成为经营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工具.
寻租、股票期权、创租
F270(企业经济)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6-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