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148X.2004.03.054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主体虚位与对策思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创建是对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民个人私有的一种折衷,但这种设计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农村集体"能够成其为一个完备而坚定的主体,但实践证明这种假设不能够成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纳入到物权化的轨道上来,而且要在期限上还原农村土地的本来价值.这样的要求最终应该由引进"永租权"制度来解决.
主体虚位、农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租权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0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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