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63.2015.16.041
我国农村征地过程中的公权力制衡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权力需要制衡。公平性是制衡公权力的法理依据,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当今西方对土地的管理都首先强调公平性而非效率性。征收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并不排斥商业利益,但不应来源于农民土地的市场价值—建设用地出让费用。从物权属性上讲其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的对价,需要通过市场机制确定其标准,亦需要与土地所有权分开协商,从而对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土地征收、公权力、制衡
D922.32(中国法律)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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