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63.2011.35.054
关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思考——以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为范例
大陆法系对连带责任的概括性规定不能称之为连带责任的概念,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概念的目的不能达到,另一方面不能以制度的法律效果来反推概念.对连带贵任分类是必要的,但是试图从逻辑上总结连带责任的概念并不可行,可以通过对连带责任类型的分析来把握连带责任的现实性与价值性.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也并未规定连带责任概念,仅仅规定了很多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而这些类型正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概念、连带责任类型、共同侵权
D922(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WU1009025;西南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日SWU10343
201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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