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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863.2009.22.050

论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及其权利保护

引用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改变了传统税法界定纳税主体的标准,使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保护出现困境.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要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的合理化为基本前提.本文从纳税主体权利税法保护的缺失入手,提出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新界定方案和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进行保护的立法建议.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税收法制

F811.4(财政、国家财政)

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科研基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项目11544100

2009-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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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863

11-4105/F

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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