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63.2009.14.038
论团体人身保险中法人受益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本文通过两个类似案例的比较,引出团体人身保险中法人受益人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文章指出不论是采用严格利益主义还是同意主义,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折衷主义可以更好地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促进人寿保险业务的拓展.法人单位对雇员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成为合乎资格的保险受益人.但是法律应当在法人受益人、雇员及其家属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
团体人身保险、法人受益人、主体资格、利益主义、同意主义、折衷主义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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