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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863.2008.04.030

破产法适用范围在我国的百年历程

引用
破产法在我国发展历程中,其适用范围先后采用过折中主义及一般破产主义.本文认为,以1986年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最为狭窄,而现行新破产法有了很大进步,但适用范围仍应进一步扩大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破产法适用范围、商人破产主义、折中主义、一般破产主义

D911.2(法学各部门)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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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863

11-4105/F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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