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5332.2022.01.018
DCD肾脏移植伦理审查标准操作程序优化探索
1 背 景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1]指出: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资料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审议、讨论,审核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临床医学指标,如受者病情、与供体器官配型情况等,经充分审议、论证、评估同意后方可为相应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根据法规要求器官移植手术均需递交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审查意见为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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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2015-2-01452
2022-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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