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713.2020.05.002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管控主体与模式研究
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由于主体多元化,品牌被滥用、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和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频发,品牌管控已成为当务之急.本研究采用文献回顾法和归纳法,从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本质属性出发,对其管控主体和管控模式进行梳理和归纳.研究表明,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具有区域性、公共物品性、外部性和无形资产性等本质属性.区域公共品牌管控的三方主体——地方政府、企业和联合组织各有优劣势,其主体地位随着区域产业发展水平、区域内企业发展阶段和区域内主体品牌意识而演化.总的来看,相较于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业协会等联合组织更适合作为区域公共品牌的管控主体.产业化管控模式、区域资源委托管控模式、母子品牌管控模式和区域资源整合管控模式均是多方主体合作管控的结果,各有不同的实施条件和利弊.各地应根据农业产业特色、文化历史和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考量,灵活选择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管控主体和管控模式.
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品牌属性、品牌管理、品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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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3.3;F323.5(农业经济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JY132
2021-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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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