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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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387.2010.01.02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探析

引用
针对<刑法>第137条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规定范围略显狭窄的缺陷,提出应当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加下列主体: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自然人及人合性组织列入本罪的调整范围;另外,还应当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增列为本罪主体,以利于对本罪的制裁与预防.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

12

TU761.6(建筑施工)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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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3-1387

21-1521/C

12

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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