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5889.2011.15.025
从法律规定思考基层银行的安全管理
银行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法律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较高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维护经营场所设施的安全;(2)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3)保护客户在经营场所免受第三人的侵害.对于第一种情况"维护银行设施,使客户免受侵害",<民法通则>对建筑物责任已有了规定,而<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对此更有详细的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况"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对前两种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已没有争议;对于第三种情况,即银行应当保护客户在营业场所免受第三人侵害,却争议较大,笔者想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就如何加强基层行安全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银行、安全管理、基层
F83;D9
2011-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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