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6/f.2020.01.008
论物保与人保并存纠纷中债权实现之顺位 ——以近五年来类案实证研究为基础
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约定歧义较为凸显,类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对近五年类案进行实证研究,探寻合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路径,统一纷乱的裁判尺度.物保绝对优先理念符合公平正义的普遍期待,尽管《物权法》第176条融入了意思自治的衡平要素,但对当事人约定的解释应以有利于保证人为原则.关于保证人是否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须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约定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因素,全面公正地加以裁断.应当明确的是,保证人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并不能赋予债权人实现担保顺位的选择权,保证人以承担并行连带责任为限.
物保、人保、债权实现、责任顺位、优先抗辩权
D913(法学各部门)
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