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154.2007.01.012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理念比较研究——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批判与理论建构
对于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各国大都通过相应补救措施,允许继续保留其法律人格.对此,英美法系采原则承认主义;大陆法系在制度表层,普遍采原则否定主义,但在深层次则包含着尽可能承认的立法精神.在这种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背后,其实存在着不同法系公司法制度的深层次理念差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撤销登记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登记主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补救性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还应基于制度理念的探寻作出新的制度设计.
设立瑕疵、原则承认主义、原则否定主义、理念、进路
D922.291.91(中国法律)
司法部重点项目04SFB1004
2007-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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