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20.08.004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筹资对企业经营影响分析 ——以小米公司为例
2018年,香港联交所正式允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医药、生物、互联网等高科技公司在港上市交易,随后,我国内地科创板也明确规定了具有不同表决权安排的公司可以申请上市.同时,以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为代表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使用,在会计处理上也引发了学界的思考.本质上,双重股权结构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广泛使用均是公司创始人出于在公司发展壮大后仍保持对公司决策话语权的考虑.小米公司以其独特的双重股权结构、引发争议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为研究股权结构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文章以小米公司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筹资对企业经营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同股不同权制度能够使企业领导人专注于企业长远发展,有助于企业快速发展.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作为一种兼具有债务属性和权益属性的融资工具,在企业初创期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针对公司采用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对以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为代表的新型融资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改进措施.
股权结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融资、企业发展
F275(企业经济)
2019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可转化可赎回优先股筹资方式分析——以小米集团为例"项目编号:201910057054
2020-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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