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8.21.024
不动产用途变更前后进项税额问题解析
依据"营改增"新政《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的不动产变更用途,需要根据该不动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反之也应进行同样的计算和处理.文章通过案例分析不同情况下进项税额的计算和处理方法,以期对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出政策建议.
不动产、增值税抵扣、会计处理
F231(会计)
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课证融通、双轨双导"人才培养模式研究G/15/W084,主持人:刘根;五年制高职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实践研究G/16/P/169,主持人:吉丹俊
2018-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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