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8.21.021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递延所得税的核算改进
由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有关明细科目进行了改动,学界对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分期收款业务中递延所得税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争议.文章建议对"长期应收款"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阐述了长期应收款与应收款项产生递延所得税的不同根源,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提出了改进建议.最后提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应以净额列示的观点.
分期收款、递延所得税、长期应收款
F231(会计)
2018-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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