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7.24.002
新《会计法》以法为剑震慑会计违法行为
新法更具震慑力新《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处力度.根据新《会计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会计法、会计账簿、资格证书、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处理方法、职务侵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会计人员、挪用公款、会计凭证、惩处力度、财政部门、震慑力、政府、行政、销毁
F23;F81
2018-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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