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7.06.039
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中家庭结构的设计研究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分为个人和家庭两类.世界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在个人和家庭上的选择一直没有停止过,各国都从各自的国情出发选择最有利于本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简便性,我国一直以来都按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十三五规划已经明确下一步的个税改革方向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推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征收模式.如何划分相对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家庭结构是我国在推进个税改革中遇到的瓶颈.文章在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讨界定家庭的难点问题,进而对家庭界定的可执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家庭结构设计方面的一些思路.
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家庭结构、征收模式
F810(财政、国家财政)
2017-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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