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4.07.038
“改制上市”让募集设立名存实亡
目前在实务中,有限公司如果想要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必须通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对于这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制度安排,让《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的规定受限,募集设立几乎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本文拟对这种制度安排进行利弊分析.
改制上市、募集设立、融资权利
F27;F83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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