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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812.2011.35.008

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引用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有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目前没有系统、全面的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和税务处理,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得抵扣、抵扣后扣减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

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型改革、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进项税额、财政部、系统、扣减、国家、分析、财税

F23;F81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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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812

11-1475/F

2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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