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1.34.007
企业闲置设备出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将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闲置设备时,通常是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按期收取租金.租金收取的时间可能是租赁业务开始,也可能是租赁业务结束,更有可能在租赁期间.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还会根据情况,临时改变原有约定,通过协商,预先收取若干期租金.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结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运用具体案例,对企业闲置设备出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闲置设备、出租、会计和税务处理、租赁业务、租金、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合同、租赁方式、暂行条例、实施条例、营业税、协议、协商、文件、同情、收入、时间、经营、国税
D92;D9
文系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宁夏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NGSKY201001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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