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1.28.008
集团公司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集团公司有多家子公司,既有需要汇总到总部纳税的分公司,又有可以独立纳税的子公司,汇总的亏损应该如何在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通知没有明确.2010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公告的形式发布《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具体的分摊方法我们以实例来说明.
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未弥补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集团总部、子公司、申报缴纳、结转、公告、分公司、有关问题、税务、汇总、合并计算、国家、分摊方法、分配、成员企业、财政部、形式
F27;X32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