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1.07.009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 一、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额、委托加工、视同销售货物、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机构、暂行条例、投资者、统一核算、实施细则、集体福利、货物交付、个人消费、代销货物、纳税人、赠送、项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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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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