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812.2010.02.022
非正常损失存货会计处理的探讨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10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虽然税法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不能抵扣,会计处理时基本上也考虑到增值税的转出问题,然而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会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就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非正常、损失、存货、增值税、暂行条例、会计处理、进项税、账务处理、销项税额、实施细则、劳务、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项目、问题、税法、霉烂、管理、变质
F27;D92
2010-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