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筹划途径分析及其合理运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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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812.2009.22.00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筹划途径分析及其合理运用(十四)

引用
@@ (四)跨境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对涉外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进行了特殊约定,即除了需满足上述规定外,另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氽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途径分析、非居民、转让所得、税务处理、企业股权、特殊性、资产收购、直接控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企业转让、受让方、重组、预提、条件、税负、涉外、跨境

F81;DF4

2010-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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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812

11-1475/F

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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