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知识问答(4)
@@ 问: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承诺、保证不实的,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答: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行为加以约束,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产品质量法、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保护消费者、质量要求、民事责任、连带责任、销售者、生产者、行为
DF4;F27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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