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88/j.issn.1674-0823.2019.01.11
解释论视角下污染环境罪争议问题探究
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诸多争议,在正确把握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寻求具体答案.承认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下的环境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将环境法益与人类法益并列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缺乏对环境法益层次性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认识而不具有合理性.2017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部分行为规定,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性的实质自然属性的规定,表明行为对于环境法益的实害结果;而部分结果规定则是通过对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判断,确认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过失犯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省略了对间接故意的认定.
解释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环境法益、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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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C031
2019-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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