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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88/j.issn.1674-0823.2018.06.13

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协调条款的设置

引用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在流域整体生态的基础上,而现行法律仍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地方立法而言,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地方现行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催生了流域各行政区域协调合作的立法需求,因此需要设置协调条款对地方立法中流域各行政区域的关系及制度进行协调,其中省际行政区域间的协调是关键.以松花江流域为样本,识别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的协调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对协调条款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性建构,以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

流域水污染、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协调条款、松花江

11

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147

2019-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5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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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0823

21-1558/C

11

20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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