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88/j.issn.1674-0823.2015.04.12
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现行刑法中仅存的规制环境执法主体渎职犯罪的罪名,对环境监管体制的正常运作具有重大意义,与生态安全的保障更是休戚相关。然而,该罪名的局限性使得相关法条很难发挥惩罚及预防犯罪的作用,无法解决当下环境监管渎职犯罪规制所面临的众多理论及实践难题。对“环境监管失职罪”局限性的完善,主要包括增添、细化环境监管渎职的罪名,完善罪名的构罪规定及相应的法定刑配置。
渎职罪、环境执法、环境监管、环境监管失职罪、构罪规定、法定刑
D912.6(法学各部门)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2012A010。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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