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823.2012.03.013
论第三方环境监测的适用限制
论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化合法性的限制条件,指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不应委托无环境知情权的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逐一分析第三方环境监测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监测专用设备适用性检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以及生态安全监测等方面的适用和限制,在对第三方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第三方环境监测的立法建议。
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市场化、第三方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生态安全监测
5
D922.68(中国法律)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58-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