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78X.2016.04.017
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制度化和程序化.从内涵上讲,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可分为审判行政事务监督权和审判业务监督权.其中,院庭长的审判业务监督权因为带有指令权的性质,而可能与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相悖,其存在具有某种现实合理性,但需要从制度层面严格规范、从操作层面严格规制,此项赋权实际上是一项具有过渡性的改革措施,这一改革对于改革者和被改革者来说,都属一种无奈之举.
司法责任制、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监督权、指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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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法学各部门)
2016-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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