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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778X.2016.01.014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一种规范主义进路

引用
“上级国家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时重要的履行配合职能、承担配合责任的主体,但学界目前对于该概念的内涵理解并不明晰,导致许多理论、立法和实践问题解决不畅.基于对相关法律的规范分析可知,“上级国家机关”实际上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上级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类机关.由此,在特定情况下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具体指向加以判定,就能够解决其与自治权、条块结构以及宪法和法律中“国家”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上级国家机关”、内涵、对象、规范分析

42

D92;D02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CLS2014D016;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和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2015年联合委托一般课题“软法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阶段性成果2015B06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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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78X

53-10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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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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