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密的生命政治——家庭权责主体与精神卫生立法
2013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家庭确立为送治、照料、监管精神障碍患者的权责主体.该做法延续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精神医学实践对患者家庭的依赖,却规避了精神医学中公私关系的其他可能,如精神医学内部关于家庭压迫的话语以及公益法律界对防止家庭滥用医学的呼吁.中国家庭权责主体地位的确立,源于精神医学向儒家家庭文化引入新的知识论,也源于市场经济中公共照顾责任的私人化.这一抉择体现了立法者防止公权力滥用的考虑,以及对极端个人化所致人道主义悲剧的预防.但因过分强调家庭权责,从而忽略了转型时期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也淡化了国家的健康责任和慎重使用公权力的必要性.
精神卫生法、家庭、公私关系、生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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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R74
2014-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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