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78X.2011.03.019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文化的保护——基于对湖北长阳县域实践的考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按照中国现有体制的特点,县域是进行活态保护、整体保护即社区保护的较好平台.湖北长阳对于其县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的文化自觉的内在需要,能够进行立法、行政的制度建设,调动公共财政来支持公共文化发展,使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在现代的学校体制和传统的社会生态中都能够有效传承,这是将传统的非物质文化纳入现代的公共文化予以制度支持的成功探索.
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公共文化、文化自觉、文化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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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G12
2011-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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