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78X.2011.01.030
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行政权
@@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享有自治行政权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在民族自治地方特定的行政环境中存在和运行的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民族自治机关的统一,既具有一般地方政府的基本属性,又具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特殊的民族属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特别行政区机关、经济特区机关本质的区别,在于它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自治机关、行政环境、民族属性、经济特区、基本属性、国家机关、自治权、行政权、运行、宪法、统一、律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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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6
2011-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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