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78X.2010.06.029
论习惯法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法制建设中的调适
@@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总和.[1]它贴近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各个方方面面,对少数民族内部的生产、生活秩序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
少数民族习惯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法制建设、国家制定法、行为规范、生活秩序、生产生活、社会组织、社会权威、民族地区、和谐发展、规范作用、强制性、国家法、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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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K89
201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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