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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778X.2008.05.025

明清时期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引用
@@ 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认的人们因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的制度.明清时期随着土地租佃和典卖的发展,地权流转频繁,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的习惯法已无力解决其土地所有权不断被侵夺的状况,王朝国家逐步以专门立法和制度化司法手段保护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地所有权.

明清时期、国家、西南少数民族、土地所有权、法律确认、专门立法、制度化、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土地租佃、所有权人、法律规定、法律保护、程序保障、习惯法、段保护、状况、条件、司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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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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