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医损伤鉴定看临床医学资料存在的缺陷
随着全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交通事故、人体损伤和人身伤害类案件的受害人对法医学损伤程度的鉴定需求越来越高.但在实际生活中最先接触到受害者,并对受害者进行完整检查的往往是医院的临床医生,而临床资料则是承载受伤当时情况的重要资料.为确定损伤和伤残程度,法医则需要依据医院的病历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如X线、CT、磁共振成像(MRI)、B超及肌电图、诱发电位、分子诊断等其他相关辅助检查.因此,临床诊断(包括辅助检查诊断)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医鉴定意见的准确性[1].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如何运用临床原始资料,是完全以其为依据,还是在参考病历的基础上结合法医检验结果综合分析?笔者总结近几年临床法医鉴定在临床资料中发现的问题,供临床和法医工作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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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TU5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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