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习惯":近代民法典编纂的习惯调查
我国近代法律史的全面展开,似以清末修律为始.清末修律,因时值内外交困、民族危亡,修律已是不得不为.在此不得不为中,修成何等样式的律,似乎仍有一定的空间.依据清廷上谕的泛泛之词,所修新律,以"切实平允,中外通行"为目标,其途径为"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妥慎修订"[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初五日上谕,《清德宗实录》卷五七九,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61页].此之"中外",此之"中国礼教民情",衍化了清末修律盛极一时的"礼法之争"."礼法之争"虽盛,但其主要战场却是在《大清新刑律》.本应是"礼法之争"另一大主战场的《大清民律草案》,似乎未被波及,其因或在于《大清民律草案》的编订,于"中国礼教民情"中,做了些"民情"的功夫,多少分化了"礼教"的压力,也由此在"礼""法"之外,开出了近代法律史的另面,即"习惯".
民法典编纂、近代民法、习惯调查
D923;K257.5;F830.8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9ZJX009
202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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