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牍“从人”考论
传世典籍所载“从人”与秦简牍中的“从人”属同名异指,前者为主张合纵抗秦的六国贵族,后者则是秦国境内反叛者之家吏、舍人在法律层面的专称.依据罪行轻重,“从人”可判处死刑、城旦、鬼薪三种刑罚,且其妻子、同产、舍人等皆没入官府而成为“收人”.为治理和防范“从人”,秦廷制定了严密的规程,由执法主掌其事,而郡都吏以及县乡官吏须全力协助.
从人、从反者、家吏、舍人、执法
K232(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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