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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中妇女受限制的经济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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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社会把妇女视为未成年人,罗马法对妇女拥有和管理财产等方面设定了诸多限制:妇女无权与他人缔结“要式物”(钱款以外的债务契约),无权为他人做债务担保;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夫妻间赠与被禁止;妇女“自权人”收养时限制女性被收养;妇女拥有一定量的财产则被各种法令课以重税或被“捐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罗马妇女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受限制的经济参与权相应随之改变,她们更多地参与到社会财产分配与让渡中,男女在法律上的经济参与权朝着男女平等的方向发展.

罗马法、妇女、限制、财产权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律视域中的古罗马妇女经济地位研究”2012BLS011

201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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