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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研究中的准条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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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条约概念是相对条约而言的,既然是”准”,当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条约,但此类文件也具条约的某些特征,不能把他们等同于普通的非条约文件.近代中国所缔结的章程或合同中,缔结一方是国际法主体,而另一方属于自然人或法人,那么此类文件属于准条约的范畴.公司或银行是准条约的一方,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东省铁路公司是两个典型的例子.准条约仍然可以侵犯中国主权,具有不平等性质.

准条约、章程、合同、不平等

D829.15(中国外交)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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