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吏赃罪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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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583-0214.2002.10.005

唐代官吏赃罪述论

引用
《唐律》中官吏赃罪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唐律》规定了六种赃罪,除强盗和窃盗两种赃罪外,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的犯罪主体均为官吏.另外,属于窃盗赃罪范畴的监临主守自盗主体也是官吏.《唐律》对官吏赃罪规定了广泛的范围和严厉的刑罚.惩治官吏犯赃是唐代以法治吏的重点,唐代对官吏犯赃采取从重惩罚政策.由于唐代官吏赃罪的以上特点,使它成为排除异己、打击政敌的有效武器.

唐代、官吏、赃罪、贪污、受贿、朋党斗争

K242;D929=42

200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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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

0583-0214

41-1016/K

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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