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23.03.00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13.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
调查核实过程中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附批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调查核实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犯罪案件、公安部、理信息
36
D925.2;D630.9;R47
2023-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封2,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