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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500.2023.02.0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引用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 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并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信息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犯罪案件、公安部、理信息

36

D925.2;D630.9;R47

2023-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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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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