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23.01.018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之困境及化解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共同被告制度,是为了促使复议发挥监督职责.在行政执法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下,单纯追求复议纠错率已与实际情况脱轨,且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也带来公信力减弱、与司法同质化、过度纠偏等不良反应.行政复议应加强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舵.为此,要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修改举证规则、扩大复议改变的范围、通过绩效考核和败诉追责加强监督,为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取消做备选机制.
行政复议、复议共同被告制度、行政诉讼、行政一体化、复议纠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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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2(行政法)
2023-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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