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21.03.016
《民法典》商事留置权主体探究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商事留置权主体资格认定存在分歧.从商事留置权制度的起源及功能出发,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应是商人.《民法典》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规定为企业,存在范围过窄、语词模糊、限制扩张解释的缺陷.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扩张解释为商事留置权主体仍不足以解决我国商事留置权主体范围受限的问题,未来应将其适格主体规定为商人,以弥补"商法化不足"问题.
商事留置权;民法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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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2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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